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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成都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4 09:43:3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纪办发〔2018〕2号)、《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规则》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访举报是指上级机关转来、本委本派驻纪检监察组自收和其他单位移交的群众信访举报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检举、举报、申诉、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四条  信访举报办理基本原则:

    (一)归口管理。上级机关转来的和本委、本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校领导收到的信访举报件,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件,统一归口信访部门登记、处理。

    (二)分级办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四川省纪委监委管理对象的检举举报,报送四川省纪委监委;涉及本委管理对象的检举举报,移送纪检监察室;涉及下级管理对象的检举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下级纪委处理。

    (三)谁主管,谁负责。本委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从承办开始直至办结反馈全面负责。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受理

    第五条  信访举报的主要受理方式: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校纪委、驻校纪检监察组收到的、上级部门、校领导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如实做好接访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

    第六条 信访举报件的审批。承办人员对信访举报件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并填写“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一览表”,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将原信和附件一并呈送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学校中层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问题的,呈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涉及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重要件的报告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涉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呈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阅知后按规定5个工作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所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立即向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呈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尽快研究处理意见,重要件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条  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经办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事项。受理时,承办人填写《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一览表》,对信访举报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账。

    第八条  实行首接来访责任制。按岗位职责或者被指定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要确保反映的问题有人接、有人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置到位。

    第九条 对属于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受理范围的署名信访举报件,承办人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经确认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依法依规履行办理告知和办结答复;对不属于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办理

    第十条  信访举报件的主要办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组织实施:经研究,需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对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具备核实条件或时机不适合的,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示后暂存待查;对反映问题内容含混不清、明显不合逻辑、无办理意义等无实质内容的,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示由信访部门进行台账登记作留存处理,留存期满一年后销毁。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属各学院、单位、部门管理的信访举报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转交相关学院、部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严格审核查处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办理。

    (三)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及时转送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件的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信访件要在1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组织实施。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交办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校内各学院、单位、部门承办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转办的来信来访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结。对到期不能办结上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校纪委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推诿、拒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信访件的办结:

    (一)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的承办人员要将查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呈送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阅示。根据批示意见,做好下一步工作。

    (二)校内交办的信访件,被交办学院、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三)转办的信访件,一般不需要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但要随时关注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四)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结论,反馈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可能存在违纪问题,目前不具备进一步核查条件的,予以暂存待查;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反映的问题线索存在可能性和可查性的,予以初步核实。

    第十三条  信访材料的归档:

    (一)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原件、程序性审批材料和调查形成的结论性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二)对谈话函询和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将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十四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内部要合理分工,定期轮岗,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确因查处工作需要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密码实行专人管理,信访举报电子数据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信访举报人或被信访举报人是本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信访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与信访举报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有久拖不办、泄露举报内容,隐匿、丢失信访举报件,利用信访举报件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保障

    第十八条 保障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级交办、纪律审查中发现、巡视巡察移交、审计移交及公检法等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办理,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终审: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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